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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某、绳某、关某、徐某、成某、闫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绳某,关某,徐某,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77号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绳某,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关某,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成某,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1959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住长春市东北农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陈某、绳某、关某、徐某、成某、闫某罚金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刑终21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万忠、绳继聃、徐安国、成守志、闫加利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关文超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33.2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关文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刑终216号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关文超有财产后继续追缴。执行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铁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