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4号张春耕减刑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24号罪犯张春耕,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其后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罪犯张春耕报请的减刑建议书。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的撤回报请减刑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张春耕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