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国强、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异12号案外人:林海,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龙,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在本院执行刘国强与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海于2017年4月7日对执行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北门村海秋庄110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林海于2017年4月20日以各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林海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林海撤回异议。审判长 王兴生审判员 郭 淋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