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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谭辉全与赵小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辉全,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6号申请执行人:谭辉全,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小华,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谭辉全与被执行人赵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小华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辉全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95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赵小华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辉全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一七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