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井枝与被执行人横城子村民委员会债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枝,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56号申请人张井枝,男,1965年1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关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玉江,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义海,男,1953年1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房建信,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井枝与被执行人横城子村民委员会债权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