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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39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戚江苏,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紫荆花园A栋02号。法定代表人:戚江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