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39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戚江苏,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紫荆花园A栋02号。法定代表人:戚江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江苏、太仓康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