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范锷与鲁建珍、陈少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锷,鲁建珍,陈少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3131号原告:范锷,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万浩,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建珍,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少引,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范锷为与被告鲁建珍、陈少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引导双方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冯余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建珍、陈少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锷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鲁建珍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履行债务之日止);二、被告陈少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0日,被告鲁建珍向原告借款17万元,由被告陈少引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二分。2016年7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鲁建珍归还的借款本息10万元,并约定鲁建珍分期还款8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1万元,8个月内还完。后被告拒绝还款。被告鲁建珍、陈少引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范锷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汇款交易凭证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鲁建珍、陈少引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被告鲁建珍向原告范锷借款17万元,由被告鲁建珍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注明借款金额为17万元,被告陈少引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于借款当日按借条注明金额将借款通过银行转入被告鲁建珍账户。2016年7月17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鲁建珍支付10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利息扣除,双方约定剩余借款本金8万元分期偿还,每月17日偿还1万元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借条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被告鲁建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被告鲁建珍与原告范锷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就剩余借款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到期,被告鲁建珍未及时归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损失标准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准日2015年10月24日,基准年利率4.35%)计算。经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止利息损失应为1305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少引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被告陈少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少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建珍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锷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止利息为1305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少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陈少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建珍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范锷负担124元,被告鲁建珍、陈少引负担916元(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醒:一、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拒执入刑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更多司法公开内容,请关注:随身法庭·民心终端?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