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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胜利与吴伯军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利,吴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849号申请人:丁胜利,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伯军,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申请人丁胜利与被申请人吴伯军为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胜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伯军名下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花园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沁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沁园办事处锦绣江南小区竹苑x-x-x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伯军名下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联盟花园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沁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沁园办事处锦绣江南小区竹苑1-1-9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胜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郜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