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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黄顺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明,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7日12时45分,被告人黄顺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牵引胡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西河新村四巷4号前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倒地、被告人黄顺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顺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顺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顺明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黄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顺明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技术鉴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顺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顺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顺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顺明是初犯,且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