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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真发、李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真发,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真发被执行人:李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梅未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梅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莘松路分理处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463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