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井建功与被执行人李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建功,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井建功,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红林,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建功与被执行人李红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林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149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