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孟宏与刘明芝、刘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宏,刘明芝,刘传进,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506号原告:孟宏,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芝,男,72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刘传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曹县物价局职工,住曹县。被告:王静,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曹县人民医院医生,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宏与被告刘明芝、刘传进、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传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