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980号原告:石某,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冯某,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石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现住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石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会军人民陪审员 李冰玉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