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昌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周昌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新区文昌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6562999X8。法定代表人:冯纪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丽珠,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玲,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瑜,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颜小辉,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昌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8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