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任彦祥与刘帅、刘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彦祥,刘帅,刘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任彦祥被执行人刘帅、刘文书本院在执行任彦祥申请执行刘帅、刘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李 富 贵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