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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任彦祥与刘帅、刘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彦祥,刘帅,刘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任彦祥被执行人刘帅、刘文书本院在执行任彦祥申请执行刘帅、刘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李     富     贵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