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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陆某、杨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杨某某,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3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辩护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张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杨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杨某某、张某及辩护人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为索要赌债,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等人,将被害人许某某带至本市松江区、奉贤区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债,直至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黄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杨某某、张某伙同他人为索要赌债,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陆某、杨某某、张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