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超、朱荣、马宝成、杨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超,朱荣,马宝成,杨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787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863857.法定代表人:楚永安,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陈家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峰,陈家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马超,男,回族,生于1980年10月30日。被告:朱荣,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25日。被告:马宝成,男,回族,生于1952年5月7日。被告:杨素华,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27日。本院在审理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超、朱荣、马宝成、杨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余 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