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斌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法定代表人:曹华益。原审被告:义乌市斌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里外甘村20幢6号3楼。法定代表人:万齐瑜。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斌彩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东阳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被侵权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