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天津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天津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21号原告:张卫东,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天津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玥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