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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213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13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朝阳路机电综合楼北起含过道第16间。法定代表人:邱建国,经理。被告:单桂英,女,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星湖城市。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由于原告需对滞纳金重新计算,故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