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巨光、周继兵、刘冬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兵,张巨光,刘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38号申请人阿拉尔市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新苑二期7-15号。法定代理人唐红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继兵,男,1964年出生。被申请人张巨光,男,1971年出生。被申请人刘冬,男,1986年出生。申请人阿拉尔市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巨光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七星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价值2152500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巨光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七星能源有限公司所持有价值2152500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