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木根与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木根,陈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429号原告:刘木根,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霞,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刘木根诉被告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文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巧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