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肖培忠与王文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培忠,王文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51号原告:肖培忠,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住荣成市。被告:王文毅,男,汉族,住威海市。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