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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余燕诉被告四川省绿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四川省绿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934号原告:余燕,女,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四川省绿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平安,经理。原告余燕诉被告四川省绿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燕负担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