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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任显占、张凤清诉任弼彬、李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显占,张凤清,任弼彬,李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468号原告:任显占,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任凤龙,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张凤清,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二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弼彬,男,年龄不详,朝鲜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顺福,女,1960年10月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省蛟河市。本院在原告任显占、张凤清与被告任弼彬、李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显占、张凤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显占、张凤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显占、张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任显占、张凤清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