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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天民与王广清、童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民,王广清,童金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民初505号原告:王天民,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芝,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清,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昭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童金凤(系王广清妻子),女,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均不详,无职业,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王天民与被告王广清、童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广清、童金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月利息2.5%至利随本清,违约金按照借款总额10%,支付到期日息1%;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5%。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被告到期未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从借款到期之日2016年3月13日起,再支付原告日息1%。”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王广清未作答辩。被告童金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8日,原告王天民通过其儿子王帅包商银行账户向被告王广清支付965000元。2015年3月13日,原告王天民与被告王广清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广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临时周转;月利率2.5%,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逾期计算复利,乙方支付甲方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从到期日起支付日息1%。同日,被告王广清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天民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注明:最终以王广清支付单据为准,如二个月未能支付欠款,重新从2015年6月13日计息,2.5%每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欠条》为2012年8月8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欠条,被告借款后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王天民因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包商银行进账单》及《包商银行取款回单》可以认定被告王广清向原告王天民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广清应当偿还上述借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广清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利息欠条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均超出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自2012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对于原告因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被告童金凤与被告王广清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对此未予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天民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王广清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王天民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8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被告王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天民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天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原告王天民负担2305元,被告王广清负担9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