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华兵、赵有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兵,赵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26号之二申请人: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赵有富,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华兵与被执行人赵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有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有富存款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