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阎某、严某与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某,严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某,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阎某、严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倪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阎某、严某表示同意。上诉人阎某、严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阎某、严某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倪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倪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阎某、严某撤回上诉;三、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328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75元,由倪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45.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22.58元,由上诉人阎某、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