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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立智与被上诉人高世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立智,高世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立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龙,陕西永嘉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陕西永嘉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世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立智因与被上诉人高世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立智关于签字及捺印是否真实的司法鉴定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且应当追加借款人丁国强、保证人李旭参加诉讼,以便查清借款及还款事实以及薛立智是否为本案所涉借款的保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立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柳强审 判 员  李军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