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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与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任瑶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任瑶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699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经营者:蔡锡君。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朱阁。被告:任瑶瑶,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与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任瑶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典尚工艺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何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