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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某某,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安乡县陈家咀镇。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女,35岁,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舒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因经济拮据,被告人曾某向被告人李某提议采取“仙人跳”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尔后,曾某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办事处临江社区双潭路东巷31号,租了一间房屋作为作案的房间,曾某将房屋进行简单布置,并在房间的房门上设置好开关,李某在桥南大圆盘一带色诱男子伺机作案。2016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按摩为名将被害人杨健色诱至出租屋内,被告人曾某一路尾随二人进入出租屋,并乘李某给杨健按摩之机偷走杨健黑色挎包内8300元人民币。后曾某骑摩托车带李某逃离现场。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后,李某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8300元钱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判处4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2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仙人跳”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3、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3、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李某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对被告人曾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鲁爱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