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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中慧与韩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慧,韩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277号原告:贾中慧被告:韩江军原告贾中慧诉被告韩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中慧,被告韩江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因经营粮食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要求被告偿还本金。韩江军辩称:借条是本人书写,借款属实,暂时无力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韩江军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江军偿还原告贾中慧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韩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