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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张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张应,张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88号。代表人字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应,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建兰,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应、张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应、张建兰银行存款1249335.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