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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施卫鹏、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施卫鹏,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3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03201K。法定代表人陈文寅,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诗南,该银行员工。被告施卫鹏,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四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90852298。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施卫鹏、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