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占峰与XXX、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峰,XXX,董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45号原告吴占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8日,住禹州市。被告XXX,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2日,住禹州市。被告董金花,女,汉族,生于1965年7月10日,住禹州市。原告吴占峰诉XXX、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X、董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占峰撤回对被告XXX、董金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占峰承担。审判员 温应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