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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艳与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黄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470号原告:陈艳,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被告:黄鑫,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艳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回对被告黄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艳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