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黄小梅与谢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梅,谢宝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47号原告:黄小梅,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谢宝华,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黄小梅与被告谢宝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6年12月16日原告黄小梅不服井冈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6)赣0881行初3号,原告黄小梅,被告井冈山市公安局,第三人谢宝华),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