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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静与朱征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朱征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94号原告:王静,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朱征艳,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西平县。原告王静诉被告朱征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肖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