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甲与刘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