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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长柱与张纪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长柱,张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何长柱,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纪兵,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何长柱与被执行人张纪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长柱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支付何长柱从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土地转包费用共计948元;2、由被执行人张纪兵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纪兵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张纪兵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