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建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沈建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471号原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李岩,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刚,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安阳中信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 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