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昭阳与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昭阳,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刘昭阳,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刘昭阳,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刘昭阳,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925号申请人刘昭阳,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栗治勇。申请人刘昭阳与被执行人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河南志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昭阳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