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宋瑞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2刑初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瑞会,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现住钟山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0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瑞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瑞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龚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宋瑞会联系购买毒品,后宋瑞会在钟山县钟山镇高岭头村口卖给龚某150元的海洛因。2.2016年10月7日晚上7时许,吸毒人员龚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宋瑞会购买300元海洛因,后宋瑞会带着毒品来到钟山县钟山镇高岭头村口,正准备接过龚某的300元钱时,被钟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38克。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宋瑞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瑞会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提出:指控的第二单其没有想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宋瑞会购买毒品,后宋瑞会在钟山县钟山镇高岭头村口卖给龚某150元的海洛因。2.2016年10月7日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龚某再次电话联系宋瑞会购买300元海洛因,后宋瑞会带着毒品来到钟山县钟山镇高岭头村口,正准备接过龚某的300元钱时,被钟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0.38克。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他电话联系“小鬼”说要150元的海洛因,然后开摩托车到约定的钟山镇高岭头村口。“小鬼”到后他给其两张100元,“小鬼”卖了一包150元量海洛因给他并找回他50元。2016年10月7日晚上8时许,他走到钟山镇高岭头村口并打电话让“小鬼”拿两包海洛因到此给他,他还说是两个人分的,所以要两包。十五分钟后,“小鬼”骑摩托车从高岭头出到高岭头村口,经过他身边后掉头车头朝着来时的方向,他把300元钱递给“小鬼”,“小鬼”这时没有拿钱又向前开2米左右,他就走到车头前将300元给其,“小鬼”还来不及数,二人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辨认笔录,证实龚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宋瑞会就是卖海洛因给他的“小鬼”。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概貌等。3.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宋瑞会与吸毒人员龚某的通话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疑似毒品两小包、两轮男式轻便摩托车一辆、三星GT-E1083C平板手机及苹果A1332智能手机各一台、现金人民币三百元。5.称重、提取笔录及称重照片,证实现场查获的两包毒品,一包毛重0.40克,净重0.25克;一包毛重0.27克,净重0.13克,并已全部送检。6.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现场查获的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7.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宋瑞会因吸毒于2016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宋瑞会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3日刑满释放。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瑞会的到案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信息。11.被告人宋瑞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龚某打电话给他说要买150元的海洛因,并约好在被抓地点交易。见面后龚某给了他200元,他将价值150元的海洛因及找补的50元给龚某后双方离开。第二次是2016年10月7日晚上8时许,龚某打电话给他说到了上次交易地点,要300元的海洛因,并说是两人要的,叫他分两包装。之后他把一包250元的海洛因拿出40到50元量的毒品自己吸完,剩余的分成两包装好就开摩托车到约定地点。他见到龚某后没有马上停车,而是调头再往下开几米才停下。龚某过来把钱递给他,当时他把毒品拿在手上,正准备接钱就看到后面来了几个人,他把两包毒品扔地上,龚某把钱洒在了地上,二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获。辨认笔录,证实宋瑞会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龚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对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宋瑞会辩解称指控的第二单其没有想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龚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瑞会在侦查机关供述共二次贩卖毒品给龚某,其供述贩卖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与龚某的证言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又有手机通话清单予以佐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宋瑞会二次贩卖毒品给龚某的事实。对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瑞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瑞会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瑞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瑞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A1332智能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美兰代理审判员 阳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君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贝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