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尚义县边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尚义县边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尚义县南壕堑镇秀水夭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尚义县边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尚义县八道沟镇七甲山村。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尚义县边氏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7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3.6168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本院认为,(2016)冀07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自动履行结案。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