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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强与被执行人徐晓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强,徐晓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强。被执行人:徐晓东。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1781.4元,已执行到位151781.4元,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