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法志与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志,张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05号之一申请人:王法志,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张文彬,男,45周岁,汉族,住辽宁省清源县。申请人王法志与被申请人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法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文彬名下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法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彬名下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该查封物,但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