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天龙、蔡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龙,蔡时文,童秋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427号申请人:余天龙,男,1963年3月4日,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人:蔡时文,男,1969年1月9日,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童秋润,男,1983年7月1日,汉族,武汉市人,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天龙、蔡时文诉被申请人童秋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天龙、蔡时文于2017年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童秋润在总承包方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建筑工程款债权520万元,担保人余天启、黄晓红自愿以黄冈市黄州区东湖办余家湾社区二组房屋一座(房产证编号黄州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天龙、蔡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童秋润在武汉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建筑工程款520万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