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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振国、田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国,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国被执行人田旺申请执行人张振国与被执行人田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振国的申请,被执行人田旺应支付申请人张振国人民币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旺支付人民币800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