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文化厅与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文化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娜,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疆,男,黑龙江省文化厅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景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文化厅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渤海遗址保护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保护工程指挥部)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黑龙江省文化厅在二审庭审中称,保护工程指挥部的前身是黑龙江省渤海“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渤海“申遗”工程指挥部。一审法院以保护工程指挥部是黑龙江省渤海申遗领导小组设立,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厅为由,认定上诉人为诉争工程的发包人,证据不足。因保护工程指挥部是临时机构,重审时应查清保护工程指挥部的开办单位,据实认定诉争工程的发包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文化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先平审判员 姜 波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传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