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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小元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元,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06号原告:赵小元,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小元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玲儿 来源:百度搜索“”